日期: 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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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推动学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毒理学会章程》及浙江省科协有关要求,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学会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指学会根据章程规定,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学会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学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学会党组织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学会根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章 设立、名称与撤销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有规范的名称;(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第七条 学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征求学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表决,并向社会公开。名称变更和撤销,在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后,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学会制作审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撤销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在完成上述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应当予以撤销:(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四)拒不服从学会管理;(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学会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负责人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学会制定分支机构委员会产生和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负责人一般由学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学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一般由学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
第十三条 学会严格控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数量,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第四章 授权与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学会授权分支机构开重大活动,应当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学会所有。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与学会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专业组等的,学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活动规范和撤销程序,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学组、专业组等不得变相设立为分支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五章 会费与捐赠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依据学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学会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根据学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学会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使用规范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学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七章 印章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学会印章。学会按照印章保管使用制度,明确使用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管使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具体负责设立、名称变更、撤销事项的办理,活动备案,以及日常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会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制度,对组织建设、学术活动、科普服务、财务管理、规范运行等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奖惩、优化合并的依据。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会监事或者监事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承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学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学会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存在超出授权或者交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违规收费或者接受捐赠、私设账户、转移合法收入、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等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纠正的,视为疏于管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会根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在经费、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及学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