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毒理学会章程
(2023年12月23日浙江省毒理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浙江省毒理学会。英文名称:Zhejiang Society of Toxicology,缩写:ZJSOT。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国毒理学会章程》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本学会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由全省毒理学及相关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全省毒理学及相关专业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毒理学及相关技术和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凝聚全省毒理学及相关专业科技工作者,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学风,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毒理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开展毒理学及相关专业学术与科普活动,促进毒理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毒理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坚持“科学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廉洁办会”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并接受中国毒理学会的工作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和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发展世界各国和地区相关学术团体、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二)弘扬科学精神,宣传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 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举荐毒理学及相关专业优秀科技人才,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四)开展对会员和毒理相关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五)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部门的项目,组织会员参与有关的科学活动。依法兴办符合本学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性事务。
(七)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八)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学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工作,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具有毒理学或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
2. 与本学会专业相关,并自愿参加与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其它科技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浙江省科协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学术与科普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专业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常年不参加本学会学术、科普等活动的,经提示仍无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违反本学会规章制度,对本学会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举办学术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曾担任过本会理事,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道德品质和严谨的学风。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年
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四)热爱学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合作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1/3。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任期5年。其名称为浙江省毒理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冠以“浙江”“全省等字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后聘任。新成立的专业委员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工作事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每年度按时完成社团年检工作。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协报告学会重大活动事项,并参加浙江省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三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支持学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上级机构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上述来源经费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会徽运用旗帜与圆的几何图形,圆环上部为学会中文全称,下部为英文全称,中间以广泛应用于现代救助、 医疗、卫生等组织的服务系统的蛇杖为主要设计元素,旗帜上部冠以毒理学英文首字母“T”,寓意毒理学工作对人类健康守护以及人民对毒理学工作者的信任与寄托。会徽色彩为绿色,代表安全、环保和健康。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2 月 2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