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毒理学会学术自律制度

日期: 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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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促进浙江省毒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会员、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及以本会名义开展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会学术活动坚持学术诚信、公平公正、公益导向,反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学术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会会员在科学研究、学术论文、成果鉴定、科技评价等活动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保证研究数据和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条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应当注明出处;严禁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研究数据,严禁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科技奖励、成果评估、人才推荐等活动应当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规干预评审结果。


第三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七条 本会及分支(代表)机构举办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研讨等活动,坚持公益属性和学术导向,不得组织或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会议、评比、表彰、颁奖活动。
  第八条 主办、承办、协办或参与国际学术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报备程序;不得参与未经报批的虚假、违规国际会议。
  第九条 本会及分支(代表)机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严格依照《浙江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履行报批程序,杜绝跑奖、买奖、有偿评奖。

  第十条 学术活动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经费管理,不得虚开发票、套取活动经费,不得将活动经费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非活动用途。


第四章 学术诚信教育
  第十一条 本会通过年会、专题培训、科普活动等渠道,开展学术诚信和科研伦理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鼓励会员所在单位及专委会将学术规范纳入青年科技人员培养内容,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


第五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对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本会可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本会监事会或理事会申诉。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学术自律档案,记录学术诚信教育和违规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浙江省毒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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